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强化采购需求各环节主体责任,更好实现政府采购绩效目标,现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流程公布如下:
一、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一)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内容。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
(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范围。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即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执行程序
(一)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指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实施采购前,采购人及时编写并在采购系统提交《上海大学采购需求书》(下载链接:https://czb.shu.edu.cn/info/1062/2652.htm)。
属于以下情形的采购项目,需要同时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编写需求调查内容(同《上海大学采购需求书》)。如需征集潜在供应商和产品信息,可在采购系统“采购需求调查”模块进行。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采购人须编写并在采购系统提交《上海大学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2.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三)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审查。成立审查小组组织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包括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风险事项。
1.审查范围。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一般性审查,其中属于本流程(一)中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2.审查组织。成立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审查小组,审查小组由学校采招办、财务处(国资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货物类项目)、信息办工作办公室(信息化项目)、后勤保障部(工程)等业务归口部门成员组成。
(四)可简化相关要求的采购项目。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属于科研急需情形需要实施紧急采购的,经业务归口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简化采购需求管理相关要求。